保密工作
制度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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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为了保守国家秘密,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》《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,依照法定程序确定,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。

第三条 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。一切国家机关、武装力量、政党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。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,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。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。

第四条 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(以下简称保密工作),实行积极防范、突出重点、依法管理的方针,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,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,应当依法公开。

第五条 学校保密工作实行“统一领导、分级负责、归口管理、责任到人”的管理体制。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保密法规按照主管什么业务,同时主管该项业务的保密工作,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,保密工作也管到哪一级的原则。

第六条 学校设保密工作委员会,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下,负责全校保密工作。其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律、法规;

(二)制定、落实并监督执行学校的保密工作制度;

(三)依法开展定密管理工作;

(四)分类管理涉密人员;

(五)定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;

(六)依法管理国家秘密载体、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;

(七)协助查处泄密案件。

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设在学校办公室,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。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指导、监督、检查、服务工作。

第七条 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,对学校保密工作负总责;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对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;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;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。

第八条 学校确定国家秘密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章  保密制度

第九条 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涉密岗位,将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确定为涉密人员,对涉密人员进行分类管理。涉密人员名单应报送芜湖市国家保密局备案,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涉密人员上岗前,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保密法律、业务知识和保密技能培训。

第十条 学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不得违反规定记录、复制、存储国家秘密;

(二)不得将知悉的国家秘密告知知悉范围以外人员;

(三)不得在个人交往、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;

(四)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设备传输、处理国家秘密;

(五)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学校的涉密场所、部位。

第十一条 学校涉密人员除遵守第十条规定外,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按照学校要求,签订保密承诺书,履行保密承诺;

(二)依法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;

(三)依法保护保密设施设备;

(四)依法保管国家秘密载体;

(五)主动向学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变化情况;

(六)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移动通信设备。

第十二条 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、收发、传递、使用、复制、保存、清退、维修、销毁,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。

第十三条 学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与互联网等非涉密信息系统物理隔离。涉密信息设备不得与互联网等非涉密信息系统、非涉密信息设备连接。在使用涉密信息系统、信息设备的场所,不得使用移动通信设备进行视频通话、拍照、上网、录音、录像。禁止在非涉密信息系统、信息设备中存储、处理、传输国家秘密。

第十四条 学校内部单位撤销、分立、合并的,其保管或者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、涉密信息设备应当移交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。

第十五条 学校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者其他活动,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:

(一)根据会议、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,制定保密工作方案,确定参加人员;

(二)对会议、活动的场所、设备、设施进行保密检查;

(三)对分发的涉密文件、资料进行编号、登记;

(四)向会议、活动的参加人员、工作人员提出保密要求;

(五)对公开报道会议、活动情况的文稿、影像进行审查。

第十六条 建设工程是否涉及国家秘密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需提请国家或者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。经审查确认为涉密工程的,从事工程可行性研究、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审计等业务的单位,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工程保密规定。

第十七条 相关部门、学院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、涉密地质和测绘资料制作、涉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国家统一考试命题、试卷印制、运输、保管时,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,采取保密防护措施,对涉及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。

第三章  监督管理

第十八条 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定期对部门和学院执行保密法律、法规和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。必要时可邀请公安、国家安全、保密管理等部门参加。

第十九条 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发现部门、学院存在国家秘密泄露隐患或者涉嫌泄露国家秘密,或者接到有关国家秘密泄露隐患、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报告的,应立即组织调查、核实,督促、指导有关学院、部门依法处理,并及时向芜湖市国家保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。

第二十条 学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时,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需要进行鉴定的,依法提请国家或者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。

第四章  附则

第二十一条 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,是指以文字、数据、符号、图形、图像、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、磁介质、光电介质等各类物品。

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,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备、设施构成的,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、处理、传输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。

本规定所称信息设备,是指计算机和存储介质、打印机、传真机、复印机、扫描仪、照相机、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。

第二十二条 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由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