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的使用管理,有效保障公务出行,降低运行成本,根据《安徽省省属公办高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》(皖教秘〔2019〕295号)、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安徽工程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》(皖教秘〔2019〕391)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,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,我校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、应急用车、离退休干部用车、实物保障用车和通勤班车等。
第二章 使用范围
第三条 学校公务车辆使用范围
(一)机要通信用车使用范围:用于传递、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;其他保留车辆保障不足的情况。
(二)应急用车使用范围:用于处理突发事件、抢险救灾、或者其他紧急公务;特殊情况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公务活动;其他保留车辆保障不足的情况。
(三)离退休干部用车使用范围:离退休工作处组织老同志集中学习、参观考察、参加会议、开展活动等;离退休工作处工作人员陪同领导看望、走访、慰问老同志;其他保留车辆保障不足的情况。
(四)实物保障用车,是指享受实物保障岗位人员的工作用车。
(五)通勤班车使用范围:根据办学需求,两校区间的教学、会议、活动等用车;其他保留车辆保障不足的情况。
第三章 使用管理
第四条 学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遵循“统一管理、定向保障、经济适用、节能环保”原则。学校公务车辆由学校办公室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。驾驶员出车须经学校办公室同意。除执行公务外,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区域。
第五条 对经上级部门批准保留的车辆必须严格用于规定用途。应急公务用车需填写《安徽工程大学应急公务用车审批表》(附件)。
第六条 严肃公务用车纪律,不得变相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,不得以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。
第七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,严禁公车私用、私车公养,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,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。
第八条 公务车辆使用部门和人员,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,避免外部人员利用学校公务车辆从事违纪、违法活动,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,由车辆使用部门和人员负责。
第九条 节假日期间,学校车辆及驾驶员按要求在校内值班备勤,除当值车辆外,其他车辆原则上不得使用。
第十条 驾驶学校公务车辆时,因违法所受到的罚款处罚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及损失,一律由肇事者个人负责,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。
第四章 日常管理
第十一条 学校公务车辆实行“定点保险、定点维修、定点加油”制度。
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车辆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,并严格执行。
第十三条 严格学校公务车辆日常使用登记,如实登记用车日期、驾驶员姓名、起止时间、行车区域、用车部门和人员、事由等信息,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。公务车辆的油耗、维修费等建立台账。
第十四条 出车前及用车结束后,驾驶员应做好车辆安全检查,排除安全隐患,保障车辆行车安全。各类用车结束后,车辆应及时返回学校或者停放在指定区域。
第十五条 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由学校办公室负责。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,严守操作流程,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。
第五章 公务出行其他保障方式
第十六条 除学校车辆保障公务活动外,按照上级规定并结合实际,学校还采取其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:
(一)没有配备实物保障车的在职厅级干部领取公务交通补贴,芜湖市区以外(含县域)的公务出行采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、市场化方式予以保障;
(二)学校其他人员报销公务出行费用;
(三)参加上级会议或重要活动,以及学校组织大型活动、大型会议,或遇突发事件、应急活动等,可采取社会化租赁方式予以保障。
第十七条 学校未配备实物保障车或未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在芜湖市区内(不含县域)执行公务发生出行费用可予以报销,报销方式和要求依照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。芜湖市区以外(含县域)公务出行费用按照《安徽工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》(校财字〔2018〕1号)执行。
第十八条 异地任职干部回家探亲,依据《关于全省挂职、选派、异地任职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皖组通字〔2015〕56号)和《关于全省挂职、选派、异地任职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》(皖组通字〔2017〕33号)文件执行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原《安徽工程公务车辆管理及公务出行保障暂行办法》(校字〔2019〕139号)、《安徽工程大学节假日公务车辆管理细则(试行)》(校办字〔2016〕12号)同时废止。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,凡党和国家政策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。